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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轉知]出席9/23「台版潔西卡法案」立法公聽會—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會議回報單

本文件受文者:本會理監事及會務人員、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及分會
 
[轉知全教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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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受文者:本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地方教師會及會務人員

會議回報單
報告人:李培裕

會議名稱:
「台版潔西卡法案」立法公聽會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
會議時間:
99923日上午10-12
會議地點:
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辦單位:
楊麗環立法委員辦公室
  人:
立法委員楊麗環
本會出席人員:
諮商輔導處主任李培裕
出席單位:
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訓委會、內政部家防會、內政部兒童局、兒福聯盟、勵馨基金會、全家盟、全教會
會議紀要:
一、討論議題:
(一)「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草案條文討論:參考美國「梅根法案」針對兒童性侵害加害人由政府建立檔案庫,開放民間查詢並進行社區自我聯防;參考美國「潔西卡法案」加重兒童性侵害犯罪人之刑期並配合電子化監視系統。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討論:為落實兒少人身安全之保護,增訂第八款,將違反兒少法第三十四條通報義務者之教育人員列入不得任用之列。
二、討論概況:
(一)各團體代表發言:
    1.全家盟謝國清理事長:支持兩法案之修正,另建議法官的養成教育需加強。
    2.勵馨基金會杜瑛秋專員:加重其刑之規定有無可能提高加害人殺人滅口之動機。
    3.兒福聯盟李宏文組長:建議對兒少性侵案件之審理,增加專家證人」的制度;加強兒童自我保護的教育,達成初級預防的功效;同時擔心加重其刑期至二十年以上、死刑、不得假釋等恐會加強其殺人之動機。
    4.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需考量重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關機關須負一定行政責任。
    5.內政部兒童局、家防會執秘簡慧娟:已加強兒少性侵案件之通報機制,依現行之性侵害犯罪防制法規定,犯罪人在獄中即須接受心理治療且出獄後亦須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且機關可被動接受相關機構查詢。
    6.法務部黃冠運檢察官:在課以相關人員須通報之義務時須規範明確,否則亦恐有造成濫通報之情形發生(如全教會代表所言);另到單純加重其刑之規定提高殺人動機及無法假釋違反比例原則等。
    7.法院江振義法官:對加重其刑有共識(但不宜過重)、相對死刑之概念已被普遍接受(修正草案處死刑之規定缺乏彈性空間)、兒童性侵年齡規定尊重兒童專家意見(12-14歲之間)。
    8.教育部訓委會柯今蔚組主任:支持委員修法之方向,但根據兒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須通報之人員是否應被衡平看待其未通報之責任(非只有教育人員而已);另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之教師法須作連動修正。
(二)本會代表發言:
    對於「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草案之看法尊重與會人員之意見,也支持委員之修法方向;但對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增列第八款有關課以未通報者責任並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的規定則表達以下疑慮:1.避免被課以未盡通報之責而產生濫報之問題(因會影響自身之工作權)2.若通報案件遽增,學校性平會是否有足夠的能量調查的問題3.若教師因管教較嚴厲而被學生污陷的情形,不須負舉證責任的通報機制是否造成校園更大的紛擾問題4.屬告訴乃論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兩小無猜條款)是否通報的問題。另指出新修正之校長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未依規定通報已有記大過之行政懲處,建議可調查此新的懲處規定後,未依規定通報之比例是否已有明顯降低,再考量如何修正此條例之相關規定。
(三)主席結論(楊麗環委員):
    召開公聽會之目的即是要多徵詢專家學者及各界之看法與意見,針對「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之修正草案會再請法務部、內政部提供意見並參酌民間團體及各界看法後,提出較週延之修正草案版本,以維護兒童人身安全權益。另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修正部分應是要針對若知悉校園內職員性侵害之事件而不依規定通報之主管或應負通報義務人員,課以未盡通報義務之責並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並不是所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通報皆會如此,辦公室的助理與秘書疏忽了要關注的重點,需再做修正後才提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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