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最佳瀏覽效果,請使用FireFox瀏覽器.......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有關人民團體徵收入會費時,應確實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乙案。

敬致 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及分會:

昨日會員學校及本會收到社會處函文(府社區合字第0990077817B號),是有關人民團體徵收入會費時,應確實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乙案。

關於此案本會已經進行了解,請各校理事長先暫緩處理函文相關事宜,若有後續會再通知各校,謝謝。

社團法人宜蘭縣教師會 敬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