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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有關貴會徵收入會費時,應確實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乙案

敬致 本會理監事、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及分會:

社會處99年6月4日發函(府社區合字第0990077817B號)各校「有關貴會徵收入會費時,應確實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乙案」,經本會了解後,此函無須處理,特此通知。

社團法人宜蘭縣教師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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