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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教育部令: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本文件受文者:本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地方教師會及會務人員
訊息摘要
教育部令: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期
99-09-16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55887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7、11 條條文
第 6 條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
二、曾受懲戒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
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但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個月,不在此限。
六、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
七、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八、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九、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曾受記大過處分或功過相抵後累積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
二、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等不良行為,經查屬實。
三、曾受科刑判決確定尚未達解聘或免職程度。
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五、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第 7 條 校長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從事教育文化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為國爭光。
(二)研訂重要計畫或實驗方案,實施後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
(三)執行重要政策或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四)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故意曲解法令,致師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三)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四)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五)不按規定收取學雜費。
(六)不當推銷書刊、文具或其他物品。
(七)未依相關規定擅自辦理募捐。
(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九)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四)領導教職員工通力合作,校務有長足進步。
(五)經費運用得當,能以有限財力,獲得最大效益。
(六)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
(七)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四)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
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恪遵政府政策,切實執行法規,成績優良。
(二)辦理重要計畫,成績優良。
(三)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四)對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五)辦理學生健康、體能相關活動,成績優良。
(六)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計畫,成效欠佳。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六)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七)其他依法規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八)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第 11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有關人員中遴派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者,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前項本機關有關人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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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宜蘭縣教師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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