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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Fw: 煩請縣市教師會轉達所屬會員學校相關訊息

敬致 本會理監事、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及分會:


轉知全教會訊息--投訴案件補助流程,請見以下轉寄內文。

社團法人宜蘭縣教師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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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致 各縣市教師會:

因本會近日接獲會員反應本會新修正之會員投訴案件處理辦法(如附件)中第三條之規定「教師因不可歸責而無法加入教師會者,…...連續三年度繳交新台幣壹仟元費用後,適用本辦法」,似乎有過於嚴苛之規定,使因不可歸責而未入會之教師欲申請投訴補助時面臨無法適用之情形。本會特別說明修正之緣由如下,煩請縣市教師會轉達所屬會員學校相關訊息,感謝!

根據本會投訴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投訴基金設立之目的係為有效處理各類投訴案件以保障本會及會員權益,故投訴補助本以會員及會員教師為主要對象;但考量教師因不可歸責而無法加入教師會導致其無法申請投訴補助或諮詢協助,故於會員投訴案件處理辦法第三條加入限定具教師身分者方得適用之規定,且前提是必須連續三年度繳交壹仟元之費用才得以申請投訴補助。原辦法係規定繳交伍仟元後即適用本辦法,但第六屆投訴委員會委員提出修正為現行辦法之規定,係為避免產生僥倖心理而須於事件尚未發生前就應加入本基金,也才能充分保障會員權益並防止僥倖行為發生;而新修正之投訴案件處理辦法係經本屆投訴委員會委員開會充分討論後,並於990424第六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後實施,故亦經過一定之程序討論訂定,堪稱嚴謹周延。

以上說明,還盼請各縣市教師會若遇有會員教師詢問相關投訴案件補助流程時,代為轉達上述訊息,感謝協助!

全教會組織部 啟

443_990424-本會會員投訴案件處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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